| 权力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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