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备案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发展改革委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3.决定责任。对于备案信息完整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对于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备案文件(按规定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7.(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第五十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号令)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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