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交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决定责任:给予表彰、奖励,应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给予表彰、奖励的,将有关证明送达被奖励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