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环境保护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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