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3.【规范性文件】《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二、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八)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十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十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十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十九)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十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二十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二十三)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二十四)其他符合举报奖励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