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审理责任: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对有必要对争议的林木、林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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