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采矿权争议的处理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审理责任: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对有必要对争议的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事项流程指南

  • 采矿权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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