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审理责任: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对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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