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收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征收标准的准确性。审查相对方申请缓期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相对方的日常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