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及时稽查,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