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及时稽查,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