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海事声明签注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声明签注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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