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确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部门规章】《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责任事项 "1.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2.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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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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