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不动产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申请: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查验审核:查验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和公告。
4.登簿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
5.制证发证责任:准予登记的,制作不动产登记证书,颁发登记证书。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夫妻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拆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期限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分割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企业转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公有住房房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办理预告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征收拆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经济适用房上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上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撤销(依法院判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互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仲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划转不动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新建商品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法人合并或分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或受遗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互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仲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分割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划拨或授权经营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房屋在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人合并或分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转让)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大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转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