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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