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华侨、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由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门规章】《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登记。
3.决定责任:作出对申请人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收养登记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