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慈善组织的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慈善组织撤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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