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 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使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一是对社会组织评估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1) 基本情况介绍;(2) 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办公住所产权证、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协议(复印件);(3) 现行章程文本(复印件);(4)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5)近两年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部会议纪要和决议(复印件);(6.)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党员名单;(7) 各种规章制度汇总(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印章制度、档案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等);(8.)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9) 秘书长及以上全部负责人的简历;(10)办事机构名称、职责等其他相关材料。二是对社会组织评估实地查看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1)制、修定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本届理事会的会议材料以及会员签到情况;(2)本届理事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3)重大业务活动方案;(4)党组织活动材料;(5)聘用、晋升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6)劳动合同和落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材料;(7)向理事会报告社会组织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8)近两年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9)培训会员和工作人员的材料;(10)开展各项活动的相关材料;(11)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材料;(12)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相关材料;(13)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颁发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评估等级要求、违规使用等级证书牌匾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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