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本)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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