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