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目录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7项(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该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整改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15090007030005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监管对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单位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流程 1.依据“双随机、一公开”选定监管人员和监管单位。2.通过非现场方式或现场方式对企业进行证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3.对监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管人
    监管结果 1.经核查没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的,书面告知被监管单位;2.经检查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