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