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目录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18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告知责任:公安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