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有关场所采取的措施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责任事项 | (查封有关场所)1、审批责任:填写审批表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决定书和(场所、设置)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期限通知书。 5、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扣押)1、审批责任:填写审批表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责任:制作实施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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