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外国人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强措施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员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拘留审查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 2、实施责任:向当事人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告知当事人采取拘留审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告知嫌疑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3、事后监督责任:被拘留审查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