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调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3.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4.决定责任: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责任: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执行并结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事项流程指南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的监管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20004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3.审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管结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20006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3.审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管结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20002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3.审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管结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3020002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3.审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管结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4.发现问题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2020002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3.审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管结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4.发现问题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