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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0-11-30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三批转办问题 2020年8月21日)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30 18:19 浏览:10344 【字体大小: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三批转办问题  2020年8月21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1D1HL202008210001海拉尔区天信小区青瓦台饭店旁边的齐市烤肉店引风机噪声大、油烟呛人,还在院里面露天烧炭,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海拉尔区大气噪音    一、噪音调查处理情况。
    8月21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齐市烤肉全称为海拉尔区鑫三顺(齐市)炭火烤肉店,地址位于海拉尔区西大街天信小区3号楼3-17号,于2018年5开始经营。
    该饭店已办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2台排风,排风没有安装隔音降噪设施,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14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二、油烟调查处理情况。
    8月21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调查,齐市烤肉全称为海拉尔区鑫三顺(齐市)炭火烤肉店,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正常,清洗记录完整,无法提供油烟净化设备检测报告,该店有将使用后的炭火盆在未熄灭的情况下摆放在门前的现象。
属实    一、噪音整改措施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要求海拉尔区鑫三顺炭火烤肉店于7日内完成对排风机隔音降噪改造,降低噪声污染。
    二、油烟整改措施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海拉尔区鑫三顺(齐市)炭火烤肉店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对群众举报油烟污染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达到国家要求和排放标准。店主同意联系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油烟检和测清洗。由于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足,油烟检测短期内无法进行,预计9月份可出具检测报告。同时,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改饭店禁止将使用后的炭盆摆放在室外,并建议店主应该将使用后的炭盆立即熄灭,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下一步,继续跟进该饭店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和清洗情况。同时,将不定期突击检查该饭店油烟净化设备是否正常开启使用。
2D1HL202008210002海拉尔区西尼尔基路吉祥凯越主题酒店后面有一家汽车调漆行,油漆气味影响楼上居民。海拉尔区大气    8月25日,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投诉地点为海拉尔区东方明珠国际社区139B号门市,单位名称为海拉尔区柒彩汽车油漆商行,法人为徐飞,二层为路之虎汽车养护中心(该养护中心证明未受调漆行的影响),三层、四层闲置,五层为吉祥凯越酒店的婚礼大厅,楼上没有居民居住。
    该店于2019年11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项目为出售汽车油漆和调漆业务,不经营喷漆项目,调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未经过任何措施直接排放。
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要求该单位停止营业并于15日内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X1HL202008210001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违法滥发防护林采伐许可证85份,造成林业资源损失,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调查,被举报采伐为2018年审批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五泉山公路)项目林木采伐许可,涉及林木采伐许可证85份。此85份采伐许可证为鄂温克旗林草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资许准〔2018〕471号)及《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关于建设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五泉山公路)项目的批复》(呼林字〔2017〕229号)文件批复永久使用林地,依据采伐许可证批准文号:呼林资函(2018)6号发放采伐许可。不存在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原市林业局)违法滥发防护林采伐许可证行为。
    该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手续,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资许准〔2018〕471号)文件批复,批准永久使用国有林地面积24.7636公顷;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林准许〔2018〕1号)文件批复,批准永久使用集体林地面积7.1830公顷。
    该项目采伐许可证批准文号:呼林资函(2018)6号。采伐作业单位为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和尔图林场。其中,国有林地采伐面积7.4867公顷,蓄积量109.0立方米,出材量65.4立方米,树种为樟子松;集体林地采伐面积7.1830公顷,蓄积量251.6立方米,出材量152.1立方米,树种为杨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故此85份采伐许可证应为鄂温克林草局发放,市林草局负责采伐相关位置、面积、蓄积的监督检查工作。
    综上所述,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依规发放采伐证不存在滥发采伐证行为,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4X1HL202008210002鄂温克旗农牧和科技局违法越权审批占用基本草原,严重损害了天然草原生态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林业和草原局核查,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自2019年1月至今,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工作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所使用草原的审批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5﹞1号)等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违法越权审批占用基本草原行为,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核查,鄂温克旗农牧和科技局(原农牧业局)相关部门在关于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工作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所使用草原的审批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5﹞1号)等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违法越权审批占用基本草原行为,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5X1HL20200821000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禾牧阳光生态有限公司的法人任远国用两证一地,嘎查集体草场上开荒种地,总面积70万亩,绿地变成沙漠,破坏环境。新巴尔虎左旗生态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1991年12月,原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向国营罕达盖林场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编号:101102;所谓林权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二是1990年至1998年间,我旗根据呼伦贝尔盟(呼署办〔1990〕194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开垦红线要求,按照开垦土地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对我旗南部大兴安岭与呼伦贝尔交界的林缘黑钙土地区进行开垦,均具有原呼伦贝尔盟公署批准的《开荒审批表》。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是被举报人任远国耕地地块共141400亩(附:《开荒审批表》),被举报问题中的“总面积70万亩”不属实。
    二是举报所称地块在国营罕达盖林场林业施业区以内,权属属于林地(林业施业区宜林地),不是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环境的问题。
不属实
6D1HL202008210003阿荣旗亚东镇神童幼儿园对面有一家养鸡场,气味影响幼儿园。阿荣旗大气    亚东镇神通幼儿园位于亚东镇西亚镇村,该鸡场建在幼儿园道路对面,鸡舍为南北走向,幼儿园为东西走向,鸡舍离幼儿园最近处50米左右。
    该鸡场于2019年9月20日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并建设,项目名称:“阿荣旗亚东镇翚联家庭牧场”,年存栏肉鸡6万只,年出栏肉鸡25万只。
    目前,该现代化鸡舍已建设完成,建有两栋彩钢鸡舍分别为1152㎡和1200㎡、料库一座200㎡、63㎡办公场所。该鸡场两栋鸡舍现养殖肉鸡4.06万只。产生粪便由鸡笼下方传送带传至密闭管道直接装车运至自家农田,厂区无粪便暂存场所,清洗圈舍废水通过管道排入10吨玻璃钢化粪池,后利用脏水车抽取浇灌自家农田,鸡舍配备环控通风装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通过嗅觉可感知到臭味,不明显。
部分属实    阿荣旗将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7D1HL202008210004扎兰屯市萨马街护林村护林2组石万丽家和叶景玉家在集体草甸子上开荒种地,开荒面积70亩。扎兰屯市生态    核查组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石万丽、叶景玉确实存在违法违规开荒行为,石万丽违法开荒集体乔木林0.5106公顷(折合7.659亩),叶景玉开荒地块为非林地,面积为2.9亩。
    目前,已将案件线索移交森林公安和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基本属实    扎兰屯市将依法依规处理两起案件,同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预计2021年5月底完成。
8D1HL202008210005扎兰屯市葛根路北方药店路口有两家摊位使用小喇叭招揽顾客,噪音影响附近居民。扎兰屯市噪音    经现场核查,葛根路经营小百日杂摊确实存在使用小喇叭进行招揽顾客情况。
    调查组当场对经营小百日杂摊经营者进行了教育,要求其守法经商、文明营业,不能因营业的声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经营者积极配合,自愿主动拆除小喇叭,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类似情况。
基本属实通过教育,经营者拆除小喇叭,不再使用。
9D1HL202008210006莫旗宝山镇福民村道路两侧垃圾没有人管,味道很大。莫力达瓦达斡尔族土壤    宝山镇政府要求各村实行门前三包和路长制管理,并建立了相关制度。福民村也按镇政府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由扶贫公益岗8人负责清扫垃圾和打扫街道。经现场调查,福民村道路两侧垃圾能够及时清理,而只有村民朱传国家门前街道对面空地还有生活垃圾及部分牲畜粪便,调查时异味并不大。现场调查周围村民,反映天气热且有风天气的时候有一定味道。此处垃圾未及时清扫的原因是近期天气连续阴雨,此处地势低洼,暂时未清扫,临时堆放。通过现场调查,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调查:2020年8月21日,镇政府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后,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福民村朱传国家门前街道对面的确有村民倾倒的垃圾未及时清扫,具体原因是近期连续阴雨,该处地势低洼,暂时未清扫。
部分属实    2020年8月22日开始整改,8月23日上午已清运完毕,原址铲平并用土覆盖,禁止农户再往此处倾倒垃圾。
    福民村设3处垃圾箱,并指定福民村西北方向距离田间路200处位置为垃圾倾倒地点。
    已责令村两委加强公益岗力量、设立提示牌禁止倾倒垃圾等措施。
    整改完成后,该地点已全部清理干净并覆盖了新土,垃圾堆放及产生味道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10D1HL202008210007陈旗西乌珠尔苏木西格登嘎查举报人草场上2009年移动公司建的手机信号塔,对举报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每年都铺设光缆经过基站,破坏草场。陈巴尔虎旗生态辐射    8月21日,由西乌珠尔人民政府牵头,陈巴尔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配合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中国移动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现场调查情况:
    一、举报地点位于西乌珠尔苏木所在地北20公里处西乌珠尔苏木希格登嘎查牧民巴图伊拉图承包草场内,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二、通过举报人和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基站建设单位为中国移动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建立时间为2011年左右。现基站归铁塔公司管理,基站使用单位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
    三、因该地区通讯信号弱故在此建立信号基站,附近最近的牧民家距离基站200米,辐射对举报人身体和环境无大影响,举报人只是对征地和补偿有异议。
    四、举报地点铺设光缆处植被已恢复。
    手续办理情况
    编号D1HL202008210007举报地点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后期各通讯公司铺设光缆也未在草原部门办理临时手续,也未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部分属实    对于在草原上建设永久使用项目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陈巴尔虎旗林草局将该情况移交西乌珠尔苏木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待行政处罚完成后为其补办手续。
    对于建设移动工程信号基站未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情况,陈巴尔虎旗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下一步,陈巴尔虎旗将严格要求各运营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临时草原征占用手续,规范在草原上建设移动通信信号基站、铺设光缆等行为。
11D1HL202008210008扎赉诺尔区雷达站十八里沟(兴达牧场)二百米内有一个采石场,采石场名称鑫之源采石场,202087日举报过,但是反馈结果与事实不符,私自在草原上设立的商混站,占地一百八十多亩,有四口水井用来洗砂的,企业一直在生产,扬尘很大,防尘措施也没有,举报人举报完之后当地政府和采石场给举报人施加压力,以别的方式不让其继续举报问题。扎赉诺尔区大气生态    2020年8月21日,扎赉诺尔区政府再次组织,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农牧水利局、工信和科技局、草原工作站、第四街道办事处配合,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采石场为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营业执照号91150781092171586K、采矿证号C1507002014127130137082,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21号)。2019年7月,根据企业申请,扎赉诺尔区工信和科技局对其年产15万立方机制砂项目进行备案,2019年7月8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同意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矿种废料生产机制砂。2020年5月该企业一号建筑石料矿采矿及矿石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扎环建字〔2020〕5号),砂石料产量由年产2万立方米提升至10万立方米,并增加机制砂生产线一条。现场调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一、“私自在草原上设立商混站问题”问题,经现场核查,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混凝土加工及销售。所建设商混设施一套,在临时使用草原范围内,未超出临时使用草原范围。2018年7月12日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在签订与兴达牧场有偿占用兴达牧场部分草场从事经营活动协议书中,兴达牧场知道并且同意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要在有偿占用部分草场内建设商混设施。反映“私自在草原上设立商混站问题”部分属实
    二、举报人反映占地一百八十多亩问题,2020年8月23日,扎赉诺尔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聘请第三方呼伦贝尔市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采矿占用草原面积进行实地测量。以扎赉诺尔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实地测量核查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用地总面积125.2亩,其中占用草原71.02亩(采矿占用草原34.43亩,临时用地占用草原33.34亩有手续),占用裸地54.18亩。超出审批范围用地4.10亩,其中占用草地3.25亩(无草原审批)、裸地0.85亩。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采矿权范围内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19年12月3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草原管理站巡查发现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有在采矿权范围内进行采石行为,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规开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规定,经报请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呼伦贝尔市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私自破坏草原1.19亩,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整改要求组件上报自治区待审核,通过后核发草原审核同意书。2016年10月-2018年10月,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农牧部门办理了《草原作业许可证》,中已明确其为临时征用使用草原;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36.59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因与兴达牧场未达成草原使用协议,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十六条规定,暂缓为其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待双方达成协议后,再予以办理。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占用裸地54.18亩,采矿权范围内6.67亩无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46.67亩裸地有临时用地手续。经调查核实,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反映占地一百八十多亩问题部分属实。
    三、举报人反映有四口井用来洗沙问题,2020年8月21日,扎赉诺尔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鑫之源采石场“有四口水井用来洗沙”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未发现举报人所说的四口水井,也未发现用水井洗沙行为。鑫之源采石场生活区内只有自备井1口,管径为1寸,用作厂区人员生活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020年8月10日,扎赉诺尔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扎农牧水利水停字〔2020〕 第(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关闭自备井,限期补办取水许可。2020年8月13日,已对该水井进行关闭。目前企业用水靠水车外运。企业喷淋设备取水水源为扎赉诺尔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有企业提供的车辆拉中水的收据为证。由于取水许可审批及水资源管理处罚权均在满洲里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已将对该企业私自打井取水事宜的立案调查移交给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举报人反映“企业一直在生产,扬尘很大,防尘设施也没有”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2020年7月7日,扎赉诺尔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采石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采石场已安装了防风抑尘网、炮雾机等污染防治设施,但还存在防风抑尘网部分缺失,运输皮带部分封闭、物料未覆盖等问题,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扎环责改字〔2020〕8号),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在原有防风抑尘网基础上继续完善,覆盖物料,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此后,对该公司扬尘处置不到位问题,扎赉诺尔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立案查处(扎环罚字〔2020〕140008号),处罚20000元。目前,厂区已设置防风抑尘网300米,石粉堆放已苫盖,设置喷淋设施一套,已安装除尘设备2个、除尘水罐3个。 
    (二)扎赉诺尔区政府联合调查组于8月10日和8月21日对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两次现场核查中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满洲里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扎区督查大队在6月至8月夜间巡查6次,未发现有夜间生产情况。
    五、举报人反映的当地政府和采石场给举报人施加压力,以别的方式不让其继续举报问题,举报人未能提供与本信访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一、2019年12月3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草原管理站巡查发现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有在草原批准范围外进行采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规定,经报请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呼伦贝尔市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私自破坏草原1.19亩,2020年1月20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43元。
    二、2020年7月对该公司扬尘处置不到位问题,扎赉诺尔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立案查处(扎环罚字〔2020〕140008号),处罚20000元。目前该厂已设置防风抑尘网300米,石粉堆放已苫盖,设置喷淋设施一套,已安装除尘设备2个,安装了除尘水罐3个。
    三、2020年8月4日,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鑫之源采石场厂区西侧有新建商混设施一套,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对此,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该采石场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2000元。
    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一、针对该企业违规占用草原问题,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将进行相关处罚,责令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将督促企业加快办理进度。整改期限:2020年12月31日   责任人:周鹏程
    二、针对该采石企业扬尘问题,扎赉诺尔生态环境分局已于7月责令企业完善防风抑尘网,苫盖粉料,完善水除尘设施和布袋除尘设施,封闭破碎、振动、运输设备。同时责令该厂加快余下1套除尘设施安装进度。整改期限:2020年9月30日    责任人:赵树钰
    三、针对采石场商混未批先建的问题,扎赉诺尔生态环境分局已立案查处,处罚2000元,同时限期9月30日前拆除相关设施。整改期限:2020年9月30日    责任人:赵树钰
12D1HL202008210009陈旗西乌珠尔苏木萨茹塔拉嘎查公路南(1461)处,中铁十九局在举报人草场上取料,未经举报人同意,车辆运输时有很大的扬尘,影响举报人草场。陈巴尔虎旗大气生态    经核实,举报件中描述的草场承包人为萨如拉塔拉嘎查牧民达日黑亚。2019年7月2日,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此草场的承租人张良平签订了取料场占地补偿合同,没有经过达日黑亚的同意。故举报内容“中铁十九局在举报人草场上取料,未经举报人同意”属实。
    此处取料场是2018年9月经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为保障301国道辅线(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工程项目建设用料需求同意设立的临时取料场。于2019年10月编制了《西乌珠尔苏木萨如拉嘎查取料场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已缴纳土地复垦押金,待完成取料后由项目单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完成恢复治理工作。该料场是在历史遗留采坑处取料,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在对该料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取料场未生产,有3台洒水车在现场待命,未见洒水降尘作业,运输车辆未密闭苫盖。现场提供了征用草场补偿协议,提供了环境影响报告手续,取料场约有123亩露天生产未密闭。
属实    西乌珠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联合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开展执法,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后责令其与草原承包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草原征占用临时用地相关手续。并需对运输车辆进行密封苫盖,取料场进行循环洒水作业,立行立改。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在生产过程中未密闭物料,未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于2020年8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关于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陈环发[2020]128号),责令该取料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对车辆密封苫盖,取料场进行循环洒水作业。
13D1HL202008210010莫旗尼尔基镇蒙鹅公司,污水乱排,附近井水不能饮用,味道很大,影响周围居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大气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以大鹅屠宰和生猪屠宰为主,目前正在进行生产,其中大鹅屠宰为季节性生产,每年8月至11月初生产,日屠宰大鹅3000至10000只(随收购数量有所变化)。生猪屠宰为全年性生产,日屠宰生猪10头左右。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一座,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300吨,目前每天产生废水量约为50吨,调查时污水处理站处于工作状态,设施运转正常,污水经处理后经管网排入尼尔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场调查未发现污水乱排的现象。
    对于附近井水不能饮用,味道很大的问题,通过对公司厂区外围调查,其南侧为草原清江肉联厂,饮用水为自来水;西侧为公路,北侧为工业园区办公楼和金膳食品公司,饮用水为自来水;东侧有一建筑,无人居住。在厂区东北方向300米左右,为莫旗尼尔基镇小莫丁村一户居民,此居民为贫困户,居民没有安装自来水,但通过调查小莫丁村有关人员,此户有农村牧区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鉴定书,水质鉴定结论为合格。现场调查人员也检查了其水井,并对井水进行了外观查看,无混浊,无气味,饮用后也无异味。
    2020年8月24日,莫旗分局、工业园区管委员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莫旗分局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莫旗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还走访了周边住户,询问水质情况,并向村委会要了水质鉴定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污水乱排不属实,附近井水不能饮用,味道很大不属实。
不属实    要求企业加强污水排放系统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转,并加强排放监测,同时要求建设雨水排放系统,保证“雨污分流”。
14D1HL202008210011扎兰屯市萨马街乡政府在零几年非法开垦一万多亩土地,有草原有林地。扎兰屯市生态   经核查,扎兰屯市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是扎兰屯市鄂温克族群众聚集地,1999年至2002年期间,为推进少数民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施了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猎民弃猎从农政策,经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批准宜农开垦一万亩耕地,主要用于安置猎民生产生活。经信访人指认,萨马街乡护林村确有四处地块存在违法毁林、毁草开荒行为,已将案件线索移交森林公安和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正在依法调查取证。综上所述,反映“扎兰屯市萨马街乡政府在零几年非法开垦一万多亩土地,有草原有林地”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    对违法毁林、毁草开荒行为,已将案件线索移交森林公安和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目前正在依法调查取证中。
    下一步,扎兰屯市将依法依规处理毁林毁草案件,同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预计2021年5月底完成。
15D1HL202008210012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巴彦呼硕嘎查举报人草场500亩,被嘎查租用给刘占国20年,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经举报人同意,也未告知举报人此事,现在刘占国在种苜蓿草。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刘占国在锡尼河西苏木巴彦呼硕嘎查承包三处地块,分别为东过铁路500米处的水利灌溉蔬菜基地2500亩,巴彦呼硕嘎查人工牧草地7500亩,巴彦呼硕嘎查牧民巴德玛650亩退耕地。三处地块均与所属人签订了承包租赁协议。
    2500亩水利灌溉蔬菜基地,于2008年8月15日与巴彦呼硕嘎查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项目基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
    7500亩人工牧草地,于2014年6月,分别与巴彦呼硕6户牧民签订《草场租赁协议》,分别为:巴彦呼硕嘎查牧民南吉德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索优乐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斯仁达西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索义勒格日乐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嘎拉森吉格木德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斯仁达西承包经营草场1250亩。承包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5日。
    2018年6月22日,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巴彦呼硕嘎查牧民巴德玛将650亩退耕地租赁给呼伦贝尔华和农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占国)所属的呼伦贝尔绿禾草业有限公司种植苜蓿草,双方签订《退耕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25日至2029年12月31日。
    因此,举报件中所称刘占国租赁锡尼河西苏木巴彦呼硕嘎查草牧场种植苜蓿情况属实。但刘占国租赁土地均与租赁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不存在嘎查未经举报人同意,将举报人草场租用给刘占国20年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16D1HL202008210013陈旗宝日希勒镇库热嘎太嘎查201国道东侧有一家强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时冒黑烟,白天不生产,夜晚生产,对举报人的生产生活有很大的污染。陈巴尔虎旗大气噪音    经调查核实,编号为D1HL202008210013,内容为“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造成大气、噪声污染”的举报案件内容属实。
    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开始生产经营约20天,8月10日至今停产,加工料送往海拉尔市政工程海拉尔至哈达图201线。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在加工地点内的沥青搅拌设备未做到全封闭,举报人反映的关于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污染问题情况属实。施工现场共14个料堆,堆放砂石2000㎡左右,未见有苫盖、洒水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巴尔虎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密闭物料,未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12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环责改字﹝2020﹞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同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陈罚告字﹝2020﹞7号),拟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后于8月19日向其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环陈罚字﹝2020﹞7号),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现已对料场加盖苫布,做防尘围挡,并做日常洒水降尘处理,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旗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待其手续到期后及时予以拆除并责令其做好复垦工作,切实增强环保意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7D1HL202008210014陈旗宝日希勒镇库热嘎太嘎查201国道旁有一家中交一公局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震动,对举报人的蔬菜基地及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影响。陈巴尔虎旗大气噪音    经调查核实,编号D1HL202008210014“中交一公司生产运输过程中有大气、噪声污染”举报问题与编号D1HL202008210013“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造成大气、噪声污染”举报问题为重复举报。
    实际情况为中交一公司已多年进行生产,已将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场地租赁给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开始生产经营约20天,8月10日至今停产,加工料送往海拉尔市政工程海拉尔至哈达图201线。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在加工地点内的沥青搅拌设备未做到全封闭,举报人反映的关于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污染问题情况属实。施工现场共14个料堆,堆放砂石2000㎡左右,未见有苫盖、洒水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巴尔虎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密闭物料,未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12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环责改字﹝2020﹞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同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陈罚告字﹝2020﹞7号),拟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后于8月19日向其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环陈罚字﹝2020﹞7号),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现已对料场加盖苫布,做防尘围挡,并做日常洒水降尘处理,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旗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待其手续到期后及时予以拆除并责令其做好复垦工作,切实增强环保意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8D1HL202008210015扎赉诺尔区原扎煤六小校址里有一家生产一次性筷子厂家,生产时用漂白剂,味道很大,影响周围居民。扎赉诺尔区大气    2020年8月21日,扎赉诺尔区政府组织,工信和科技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街道办事处、卫生防疫站配合,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举报人反映的原扎煤六小校址里一次性筷子厂为满洲里宏泰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工商营业执照代码:91150781561232282D,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12号)。主要产品为一次性卫生筷,设计年产量15000立方,主要设备有刻切机12台、旋切机2台、生物质锅炉1台,配有布袋除尘器1套。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木切段后水蒸气蒸木段,木段软化后旋切成约4-5mm的薄片,然后刻切成一次性卫生筷子,烘干之后分选包装。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剂,经实地对厂区生产车间、库房、办工场所检查,未发现有漂白剂库存及漂白剂包装,且厂区及生产车间内无漂白剂气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问题不属实,不存在使用漂白剂,味道影响居民的情况。
不属实
19D1HL202008210016拉布大林自来水水厂东侧有几十家养殖场产生的粪便污染自来水水厂。额尔古纳市    8月21日下午,额尔古纳市农牧局牵头,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了现场调查工作。经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调查,拉布大林自来水厂东侧为牧场拆迁区,现分散有3家个人散养户,主要牲畜类型为羊。经农牧局核实,均未达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上述农户养殖规模较小,经生态环境分局核实,无需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也不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需履行环保手续。额尔古纳市自来水厂为傍河地下取水,养殖户均位于水源保护区之外,且均位于水源地取水井下游约1.8km外,少量养殖粪污及时清运还田,不存在粪便污染水源的行为。水厂历次地下水质监测结果达标,未发现水质恶化等受污染现象。
    经365体育投注农牧部门牵头调查,该举报案件反映情况不属实。
不属实
20D1HL202008210017拉布大林新一中东侧有十几家养殖场粪便乱排。额尔古纳市大气    8月21日下午,额尔古纳市农牧局牵头,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了现场调查工作,经调查,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额尔古纳市第一中学东侧分散有8家个人养殖户,1家蛋鸡养殖规模为2.5万羽(白修志家),其他养殖户为羊数十至数百只不等。经农牧局与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只有白修志养鸡场达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其他均为小型散养户,无需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也不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需履行环保手续。(白修志家)养鸡场粪污暂存于场区内,定期外运做还田肥料。各小型散养户的养殖粪污及时清运还田,不存在粪便乱排的现象。
    经额尔古纳市农牧局核实,(白修志家)养鸡场建设于20多年前,无任何手续,建设初期附近基本无住户,后期陆续增加住户。额尔古纳市一中于近几年搬迁至场址西侧约350m处。
部分属实  该养鸡场的存在属历史遗留问题,农牧局拟报365体育投注对其进行异地搬迁,计划2021年底完成,相关事宜正在筹划,搬迁责任单位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责任人韩磊。
21D1HL202008210018额尔古纳市原乳品厂家属小区拆迁完未清理建筑垃圾。额尔古纳市土壤    8月21日下午,额尔古纳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了初步现场调查工作,额尔古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8月24日再次进行了现场调查。认定该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该区域为额尔古纳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征收办于2019年对该区域拆除房屋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存的建筑垃圾大部分是近期由居民倾倒的建筑垃圾。
部分属实    额尔古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对该区域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完成时限为2020年9月底,责任人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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