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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0-11-30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八批转办问题 2020年8月16日)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25 14:09 浏览:11230 【字体大小: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八批转办问题  2020年8月16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1D1HL202008160001海拉尔区新亚南苑16号楼南侧西数第7个车库,养了两条狗,有异味,白天开着车库门噪声很大,影响居民休息,粪便随意扔在小区花池,有臭味。海拉尔区大气噪音    8月19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举报地点确实存在在车库养狗现象,粪便被养狗业主扔在小区花池中。属实    8月19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禁止将狗粪便随意扔在小区花池中。当事人承诺不再将狗粪便随意扔在小区花池中,做到文明养狗。
2D1HL202008160002海拉尔区河西国贸小区沿河路夜晚22点至凌晨1点左右有工程车辆行驶,噪音很大,家里老人无法休息。海拉尔区噪音    8月16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安排河西中队派警力前往调查处置。河西中队按照清单中所提及的时间,责成执勤组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1时在该路段进行巡逻管控,并在其他时间段采取不定期巡逻的方式进行抽查,未发现工程车辆在此行驶。不属实    交警大队责成河西中队抽出警力,加大对该路段的管理力度,提升巡逻密度,并以此形成管控机制,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滨河路为海拉尔辖区货运车辆禁行路段,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将结合目前开展的各项集中整治行动,科学制定勤务模式和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控,严厉整治违反禁令交通标志行驶、超载运输、疲劳驾驶、改装改型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3D1HL202008160026海拉尔区草市街索伦嘎烧烤烟味很大很呛,影响周围居民。海拉尔区大气    8月17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索伦嘎烧烤味道烧烤店位于草市街独栋楼体内,该饭店使用四台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设备清洗记录齐全,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正常,油烟排放采用高空排放。部分属实    8月19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饭店加大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力度。同时,店主同意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油烟检测。目前,油烟净化设备已完成清洗。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足,油烟检测合同签订需要等待第三方检测机构安排具体时间。
    下一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继续跟进该饭店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和检测情况,并将依据油烟检测报告结果开展下一步管理工作。
4D1HL202008160025海拉尔区清真寺回民饭店前后有垃圾箱,居民随意倾倒,臭味很大。海拉尔区大气    8月17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举报地点垃圾箱为垃圾收集点,主要承担周围生活垃圾的集中投放。关于垃圾随意倾倒问题,实为拾荒人员翻找回收物时扔出垃圾箱。属实    下一步,将安排环卫工人定时清洗垃圾箱并及时清理倾倒在垃圾箱外的垃圾,避免垃圾外溢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将垃圾箱清运次数由每天1次改为每天2次。对乱扔垃圾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拾荒人员乱扔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并及时对乱扔的垃圾进行清理。
5D1HL202008160024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举报人草场租用给朱立革,4—5年前朱立革在举报人草场上引河水挖鱼塘,宽15米、长度7000米左右,深度2米,多次与朱立革商量无果,向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未处理。陈巴尔虎旗生态    一、“反映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举报人草场租用给朱立革,4—5年前朱立革在举报人草场上引河水挖鱼塘,宽15米、长度7000米左右,深度2米,多次与朱立革商量无果”
    一是举报人父亲李德祥(已故)2003年3月27日与朱立革、田明发(已故)签订了草场租赁协议书,承包期至2025年3月27日。合伙人田明发病故后朱立革把草场租赁协议书的权责转给田明发的儿子田振刚。举报人和田振刚对于父辈签订的草场协议书履行情况有争议,东乌珠尔苏木政府和海拉图嘎查多次调解无效,现已协调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二是举报件鱼塘所位于海拉尔河支流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段右岸约3-4公里处的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受气候影响现已干涸。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仅在雨水大的年份才能与海拉尔河支流联通,因此不存在所谓引渠道。2003年6月1日,东乌珠尔苏木政府与朱力革(田明发)签订承包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进行淡水养鱼及旅游垂钓《合同书》,承包期至2018年10月1日。走访周边牧民及嘎查老人核实,被举报人在2003至2006年期间在海拉尔支流上建设拦水坝养鱼,距今有10多年之久。因事发地车辆出入困难,当事人先后病故,再加上该地块生态破坏行为已得到自然修复,与周围自然地貌无明显差别,破坏具体时间、长度、深度、宽度现已无法查证。该生态破坏具体行为为在海拉尔支流上建设拦水坝养鱼。1998年海拉图嘎查草场承包到户时举报人父亲李德祥分得草场7428.7亩,按照2018年草原确权成果和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举报人所指地点不在其本人草场使用范围之内,是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集体草场,地类为灌木林地和沼泽地,2019年12月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划定为河湖岸线。
    二、“向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未给处理” 
    陈巴尔虎旗未接到书面形式的举报案件,2018年6月12日进行汛期巡河期间发现被举报人朱立革存在海拉尔支流上建设拦水坝的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6月12日陈巴尔虎旗水政执法人员到该举报地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朱力革在海拉尔河支流上建设拦水坝。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8年6月14日对朱立革下达了《关于对东乌珠尔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违建限期拆除的通知》(陈汛字<2020>136号),要求朱立革于2018年6月16日前将东乌珠尔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处所建堤坝、妨碍行洪的障碍物拆除、清理,恢复河道畅通。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所建拦河坝拆除,河道恢复疏通,未进行处罚。
部分属实    因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旗相关部门在2018年进行了查处,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出具了《关于对东乌珠尔呼路头泡子、哈巴丘泡子违建限期拆除的通知》(陈汛字<2020>136号),且所建堤坝已拆除,生态已得到自然修复,不涉及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
    整改措施:
    一、东乌珠尔苏木政府、海拉图嘎查引导举报人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个人利益纠纷问题;
    二、旗水利局按照河湖岸线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东乌珠尔苏木政府加大日常巡护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6D1HL202008160023满洲里市新元国际小区董晓姐的茶餐厅,油烟通过居民管道排放,缺少环保手续。满洲里市大气    经查,该信访投诉餐厅名为满洲里市董晓姐的茶餐厅,位于满洲里市新元国际1号楼7号门市。现场检查时该茶餐厅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备案登记,“缺少环保手续”情况属实。
    占用居民共用烟道情况
    经合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核实确认,满洲里市董晓姐的茶餐厅经营中使用独立烟道进行排烟,并未使用新元国际1号楼共用烟道进行排烟,不存在私接共用烟道的违规行为。该茶餐厅在经营中主营商品为奶茶、咖啡,正常经营中不产生油烟,仅通过独立换气道排放蒸煮产生的蒸气。
部分属实    该茶餐厅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规定,该茶餐厅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项目类别,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延至2020年9月底前办理完毕即可。
    满洲里市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该茶餐厅于8月18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D1HL202008160022鄂伦春旗甘河镇新区有一家养猪,在举报人家西侧50米左右,举报人与他姐姐两家挨着住,两家井水有臭味、水锈重,还有沉淀物。鄂伦春旗    8月20日,由甘河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大白山社区新区(新区为群众俗称,位于大白山社区内)实地调查核实。
    1.甘河镇大白山社区(新区)养殖户基本情况。大白山社区(新区)现有养殖户2户,养猪户2户,均属于家庭养殖户,共养殖牲畜320头。大白山社区(新区)为禁养区,现有养殖场户均为《鄂伦春自治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18年7月)划定前原有养殖户,养殖产生的粪便用于农田施肥使用。
    2.经调查,大白山社区(新区)养老院西南方向500米左右与西北方向100米左右,各有一养殖户。两养殖户排放方式为散排,有粪便臭味,对两养殖户东侧10米~30米外五户住户进行走访,水井为手压井改装自吸泵取水,直观水质清澈透明无异味,镇政府联系旗疾控中心定于8月25日进行水质取样送检,待水质检验报告出具后另行报告。
部分属实    一、督促检查养殖户对养殖产生的粪便进行日产日清
    二、将养殖户迁至鄂伦春自治旗方元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集中管理、规范养殖。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
8D1HL202008160009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以南在格尼河两岸有6000余亩草地被村民开垦种庄稼,破坏草原生态。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生态    在莫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利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宝山镇人民政府对宝山镇以南格尼河两岸进行调查核实,利用卫星软件、人工测量等技术手段对宝山镇以南格尼河两岸地块进行画图比对,明确地块性质,现已初步核实2200亩为未利用地(滩涂地),因地块较多,影响调查核实进展,其余地块目前正在核实中。
    2200亩滩涂地块为自然资源部门的地类分类,属于未利用地(滩涂地)),其中有800亩是复垦地块,现已恢复,其余未利用地(滩涂地)未开垦。
部分属实    下一步将加大巡查看护力度。宝山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对宝山镇以南格尼河两岸不定期进行巡查,并在春季播种期派出看护工作组,进行全天候看护。
9D1HL202008160010鄂温克旗新绿源食品加工厂院内全是屠宰粪便废水,异味很大,污染周边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大气    经调查,鄂温克旗新绿源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594646377R,法人:祁国春。2014年1月2日在鄂温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8月8日通过鄂温克旗环保局审批(鄂环审表字〔2018〕第12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鄂温克旗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鄂环验〔2019〕7号)。
    鄂温克旗新绿源屠宰场,废气、污水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自主验收,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验收。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屠宰产生含血及粪便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符合环评要求。
    待宰圈舍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经人工收集后装车与肠胃内容物一同处置,由附近农户运走堆肥后做肥料,剩余部分运送至利民垃圾处理厂。格栅渣、气浮装置的浮渣及生化处理后的污泥进入污泥浓缩池进行干化,干化后外运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垃圾填埋场,符合环评要求。
    2020年8月17日,现场检查时,屠宰产生的粪便和待宰圈产生的粪便由工人收集后暂存于翻斗车内(用塑料布做内衬),装满后运至利民垃圾处理厂,日产日清。屠宰产生的冲洗废水进入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不属实
10D1HL202008160011海拉尔区中央南路海晨家园小区17号楼,楼下有10余家饭店,经营时向居民区内排放油烟,产生很大噪声,严重污染小区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海拉尔区大气噪音     一、噪音调查处理情况 
    8月1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海晨家园17号楼共有9家饭店,具体如下:
    (一)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
    该店自2020年7月开始经营,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该店有2台排风机,风机无隔音措施,目前,正在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
    (二)海拉尔区诺敏塔拉奶茶旗舰店
    该店自2011年开始经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20时至2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海拉尔区友泉风味菜馆
    该店自2014年开始经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店内有三台小功率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20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海拉尔区顶顶牛上汤牛排店
    该店自2017年开始经营,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1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海拉尔区联佳元饺子王饭店
    该店自2017年开始经营,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1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六)海拉尔区吉祥斋馅饼店
    该店自2015年开始经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1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七)海拉尔区老四骨头馆
    该店自2018年开始经营,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1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八)海拉尔区昌龙小酒馆
    该店自2019年开始经营,该单位未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1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11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九)海拉尔区幸福时光串吧
    该店自2020年开始经营,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该店有2台排风机,安装了隔音罩。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22时对该店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二、油烟调查处理情况
    8月17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诺敏塔拉奶茶旗舰店、联佳元饺子王饭店、友泉风味菜馆、吉祥斋馅饼店、昌龙小酒馆于今年年初更换了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目前,设备运转正常,油烟净化设备清洗记录完整,每月清洗一次,均为个人清洗。
    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幸福时光串吧于今年开业,净化设备为新购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设备使用正常,油烟净化设备清洗记录完整,每月清洗一次,均为个人清洗。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新设备购买收据丢失,正在联系购买商家补收据。
    顶顶牛上汤牛排店、周老四骨头馆油烟清洗记录完整,均为个人清洗。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正常。
部分属实    一、噪声整改措施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要求以上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将加强对餐饮业噪声的监管力度,确保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不受影响。
    同时,责令海拉尔区昌龙小酒馆、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于5日内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并责令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对排风机进行隔音降噪改造。
    二、油烟整改措施
    一是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以上饭店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整改,符合国家标准。
    二是要求诺敏塔拉奶茶旗舰店、韩家大院木火铁锅炖火锅、幸福时光串、联佳元饺子王饭店、友泉风味菜馆、吉祥斋馅饼店、昌龙小酒馆吧加大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力度,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也将加强七家饭店油烟净化设备使用和清洗的监管。
    三是顶顶牛上汤牛排店、周老四骨头馆将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油烟检测。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足,油烟检测合同签订需要等待第三方检测机构安排具体时间。我局将继续跟进该饭店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和检测情况。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续工作将依据油烟检测报告结果进行处理。
11X1HL202008160001陈巴尔虎旗西乌珠尔苏木诺敏塔拉社区苏木在未公告居民的情况下,占用集体草场建设房屋、修建道路、建设旅游点、搅拌站、收费站以及立交桥等。陈巴尔虎旗生态    诺敏塔拉社区为西乌珠尔苏木所在地居民社区,该社区没有集体所有草场。举报件中描述“占用集体草场建设房屋、修建道路、建设旅游点、搅拌站、收费站以及立交桥等”中所指草场为国有草场。
    经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核实,举报件中描述“建设房屋,搅拌站、收费站以及立交桥”均属绥芬河至满洲里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占用草原,因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行为,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已进行了立案查处,正在执行中。2020年3月16日,旗自然资源局对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该建设项目已办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项目农转用已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等通过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用地项目经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由旗自然资源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征地信息平台公示征地信息(批准文号、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文件材料等)。
    经旗林草局核实,举报件中描述的两个旅游点(巴彦塔拉部落、巴尔虎艾里旅游度假村)均属未经批准在陈巴尔虎旗境内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2018年11月,旗林草局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两个旅游点均已补办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待旗政府审核同意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不属实    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在陈巴尔虎旗境内施工建设海拉尔至满洲里段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经审批进行建设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处以: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共计2,936,080.90元。
    巴彦塔拉部落、巴尔虎艾里旅游度假村两个旅游点未经批准在陈巴尔虎旗境内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旗林草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两个旅游点作出以下决定:1.2018年11月5日前补办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2.分别处以罚款2814.00元、1233.00元。
12D1HL202008160014海拉尔区紫苑名都小区7号楼楼下有一家宠物店气味影响楼上居民。海拉尔区大气    8月1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地点位于紫苑名都7号楼107门市,该门市房为突出结构,楼上是平台不与住宅紧邻。
    宠物店名为海拉尔区敦敦宠物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养有20只猫,猫粪便利用猫砂进行收集,然后清理至生活垃圾箱。
部分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已要求店主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注意经营卫生,消除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13D1HL202008160015海拉尔区紫苑名都小区7号楼楼下一家西餐厅的风机噪音影响楼上居民。海拉尔区噪音    8月1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地点为紫苑名都7号楼106门市勤彩咖啡西餐厅,经营面积约224平方米,为上下两层,法人为吴哲,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该店于2020年4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披萨和饮料,室内设备有和面机、咖啡机、电烤箱和炸锅一台,经营时间为早10点到晚10点,该店有1台排风机,无隔音降噪设施,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正在开展监测工作。
部分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已要求该餐厅对风机进行隔音降噪改造,降低噪音排放,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14D1HL202008160016海拉尔区海晨小镇小区22号楼楼前5米左右有一家养鸡场,气味影响小区居民,17号楼楼前有一家养牛场气味影响小区居民。海拉尔区大气    1.养鸡场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海拉尔区种鸡场,成立于1984年,位于伊敏河六二六小河之间(北国经典小区附近)。2003年,因北国经典小区建设需要,该鸡场转移安置至现地址(海拉尔区麦福劳路种鸡场1号)。2016年,海晨小镇小区在麦福劳路附近开工建设。
    该鸡场现有蛋鸡13000羽,占地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建有5栋鸡舍,现使用3栋,闲置2栋。鸡场环评手续齐全,建有防渗贮粪池一座,池深5米,长30米,高5米;建有防渗储粪场,约500平方米。鸡舍每天产生粪便量约10立方米,粪便夏天存在贮粪池内,冬季存放在储粪场内,定期清运,还田综合利用,日常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入用水泥做的防渗污井内,定期用污水车运至污水处理厂。
    2.养牛场调查处理情况
    8月1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海拉尔区农牧局到现场调查。经调查,举报线索中养牛户位于海拉尔区海辰小镇小区17号楼前南侧16米左右处。养殖户崔继军2008年由海辰小区对面教堂处搬迁到此处,原属于109勘探队家属小区,该户从事养牛业已有16年,养殖户自述2016年棚改时因拆迁补偿等问题未达成协议,2017年开发建设海辰小区时未将该户划入小区院内。据现场了解,该养殖户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该牛场春冬两季共计圈养羊20只,牛25头,其中奶牛10头、育成牛8头、犊牛7头,每年5月中旬-10月中旬,将牛放于谢尔塔拉牧场10队,均不在家内院落饲养。现场有一堆牛粪,春天时附近居民运走用于还田。
部分属实    一、养鸡场调查处理情况
    1.要求企业立即对院内露天堆放鸡粪进行清理。
    2.海拉尔区农牧局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海拉尔区种鸡场做到鸡粪日产日清,并存入蓄粪池内。
2020年5月11日,海拉尔区种鸡场按照整改要求将院内鸡粪清理干净,并将每天清除的鸡粪存入蓄粪池内,院内无鸡粪乱堆放现象。8月7日,海拉尔区农牧局再次现场核实,没有发现鸡粪乱堆乱放情况。
3.按照《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拉尔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字〔2019〕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该鸡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按照《通知》中关于禁养区控管措施要求,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依法搬迁或关闭。由于养鸡场建设时间在海晨小镇及畜禽禁养区划定之前,且我区财政资金困难、涉及搬迁成本较大等实际情况,待近期制定具体搬迁、拆改方案后,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二、养牛场调查处理情况
    1.要求养殖户立即将院内积粪及杂草清理干净。
    2.农牧部门加强对该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养殖户院内保持无积粪杂草状态。
    3.加强巡查监管,如有污染将依法处罚。同时,督促该养殖户尽快搬迁至养殖规划区,并办理相关手续。
15D1HL202008160021海拉尔区海晨小镇小区附近有一家商混站,生产和运输时噪音影响小区居民。海拉尔区噪音    8月1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企业为原海晨商砼,该商混站设备已拆除,停止生产加工。部分属实    目前,该商砼已停止商用混凝土加工,无生产工序。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将加大巡查力度,防治噪音产生。
16D1HL202008160020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东界罕达盖河上有农场种地乱丢乱扔种地用的农药瓶,污染河水。新巴尔虎左旗    罕达盖苏木政府、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第一时间开展罕达盖河巡河巡查工作,并对罕达盖河附近共1家农场(禾牧阳光生态有限公司二分厂)调查核实,未发现农场存在乱丢乱扔种地用的农药瓶、污染河流现象,农场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今年入春以来,我旗多个部门对南部罕达盖林业施业区进行联合执法,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污染林地、草原、湿地、水资源的行为,重点排查各类施工企业规范施工情况、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塑料薄膜等情形,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不属实
17D1HL202008160019新巴尔虎左旗林业局以种植树木为由在乌布日宝力格苏木巴彦棍嘎查和萨如拉扎木图嘎查的集体放牧场上大面积破坏草原。新巴尔虎左旗生态    经乌布尔宝力格苏木政府核实并确认:群众反映地块(与第二批交办事项D1HL202007310020所称夏营地草场位置相同)全部位于红花尔基林业局林业施业区以内(附红花尔基林业局《林权证》、位置关系图)。
    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并确认:红花尔基林业局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造林植树任务,有计划、分年度落实过造林项目,不存在种树破坏草原情况
不属实
18D1HL202008160018新巴尔虎左旗旗政府在蒙古国边界哈拉哈河往东到鄂温克旗边界破坏放牧场,种植油菜、大麦等农作物,种植面积100多万亩,种植期间挖坑抽水灌溉农田。新巴尔虎左旗生态    新巴尔虎左旗政府组织乌布尔宝力格苏木政府、罕达盖苏木政府、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一、新巴尔虎左旗南部耕地全部位于红花尔基林业局和罕达盖林场林业施业区以内,权属为林地,不是草地。群众举报所称“放牧场”不属实。
    二、1990年至1998年间,我旗根据呼伦贝尔盟(呼署办〔1990〕194号,附后)文件规定的土地开垦红线要求,按照开垦土地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对我旗南部大兴安岭与呼伦贝尔交界的林缘黑钙土地区进行开垦,共开垦耕地面积60.52万亩,均具有原呼伦贝尔盟公署批准的《开荒审批表》(附:1999年开垦未利用土地清查汇总表)。1999年至2007年按照呼伦贝尔市的统一要求,共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约20万亩。综上,群众举报所称“破坏放牧场、种植面积100多万亩”不属实。
    三、经过排查,27家农场未发现“挖坑抽水灌溉农田”的问题,农作物生长用水均靠天然降水。
不属实
19D1HL202008160017扎兰屯市河西新区天佐养殖场,气味影响附近居民。扎兰屯市大气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反映扎兰屯市河西新区天佐养殖场”位于扎兰屯市河西办事处郑家沟(二台东),即呼伦贝尔天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佐牧业)。2015年5月7日原扎兰屯市环境保护局以(扎环审表〔2015〕48号)文件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9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受非洲猪瘟影响市场低迷该企业一直未达到养殖规模,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号:201915078300000277)。经调阅天佐牧业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销售报表,年出栏生猪均未超过5000头。经现场检查,天佐牧业按照原环评报告要求,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了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二、关于“气味影响附近居民”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企业在养殖过程产生的气味主要为猪舍、猪粪异味。经查运行记录,该公司采取通风,每两天喷洒除臭剂(主要为次氯酸钠、双氧水)一次的方式降低异味影响。2020年8月10日,天佐牧业委托南京万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编号NVTT-2020-W0768),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天佐牧业四周以农田林地为主,东侧距离河西新区绿林家园1.36公里、三家村小区和森工之家小区1.5公里,风向为西北风时,异味由风传播至居民附近住处。经现场核查,8月17日部分时段周边小区内确实存在异味。
    综上,反映天佐牧业“气味影响附近居民”的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一是要求天佐牧业加大猪舍喷除臭剂的频次,达到每日1次,减少异味污染。
    二是要求猪圈保持猪圈内干燥,及时清运清理猪粪,减少异味产生。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20D1HL202008160013新巴尔虎左旗林业局在罕达盖苏木巴音布日德嘎查集体放牧场上挖沟破坏草原种树。新巴尔虎左旗生态    由罕达盖苏木政府核实并确认:巴音布日德嘎查集体草场在罕达盖林场林业施业区内,暂未开展植树造林。群众反映所称“集体草场”(无草场所有权证,与第二批交办事项D1HL202007310020所称夏营地草场位置相同)位于红花尔基林业局林业施业区以内,权属为林地,不是草原。(附:红花尔基林业局《林权证》、位置关系图)。
    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并确认:红花尔基林业局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造林植树任务,有计划、分年度落实过造林项目。期间,根据植树造林技术规范采取机耕方式栽种树苗,不存在“挖沟种树破坏草原”的问题。
不属实
21D1HL20200816001290年代开始,新巴尔虎左旗,旗委书记常海让任远国在罕达盖苏木巴音布日德嘎查集体放牧场上破坏草原种植大麦、油菜等农作物,破坏面积20多万亩。新巴尔虎左旗生态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1.1991年12月,原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向国营罕达盖林场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编号:101102;所谓林权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1990年至1998年间,我旗根据呼伦贝尔盟(呼署办〔1990〕194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开垦红线要求,按照开垦土地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对我旗南部大兴安岭与呼伦贝尔交界的林缘黑钙土地区进行开垦,均具有原呼伦贝尔盟公署批准的《开荒审批表》,其中包括举报群众反映的耕地地块(附:《开荒审批表》),涉及地块141400亩。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由罕达盖苏木政府和旗林草局核实确认:举报所称地块位于罕达盖苏木诺门罕布日德嘎查和巴音布日德嘎查,在国营罕达盖林场林业施业区以内(附:举报问题地块位置关系图),权属属于林地(林业施业区宜林地),不是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任远国(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生态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已经纳入呼伦贝尔市扫黑除恶专项核查中并已侦查近一年时间,待侦查结束后,我旗将按照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不属实
22D1HL2020081600081998年开始至今,宋大晨在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阿尔山嘎查举报人的草场上破坏草场种植大麦。陈巴尔虎旗生态    8月19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宋大晨原名宋奎庆,男,57岁,无工作单位。
    1998年至今,宋奎庆在鄂温克民族苏木阿尔山嘎查未开垦耕地,其经营的所有耕地都在鄂温克苏木毕鲁图嘎查境内,举报内容不属实。
    1991年至1993年,宋奎庆在鄂温克民族苏木毕鲁图嘎查开垦耕地面积为12000余亩。根据2010年公布的土地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
    自2003年起,宋奎庆与鄂温克民族苏木签约耕地为5390.77亩、与旗林草局签约耕地林业实验区6000亩,未发现其存在非法开荒行为。
不属实
23D1HL202008160007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孟根诺尔嘎查集体草场上胡玉峰破坏草场种植油菜和大麦。(在嘎查委员会所在地北侧)陈巴尔虎旗生态    经调查组核实认定,胡玉峰,男,年龄58岁,其所经营的“九一沟”农场位于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孟根诺尔嘎查辖区内。
    1993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陈巴尔虎旗草原畜牧业示范区项目(92--94)设计任务书及1992年实施计划批复》(内农开字(1993)3号)文件,由原陈旗草原畜牧业开发办申请饲料基地1万亩, 耕地开垦时草原承包经营工作尚未开展,因此不存在牧民草场上种植油菜和大麦的情况。
    1994年,饲料基地项目结束后该片耕地对外承包,至2005年,耕地承包经营权由隋长仁转给胡玉峰,由胡玉峰同鄂温克苏木签订合同进行承包经营。
    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显示,胡玉峰所经营的“九一沟”农场总耕地面积为8548.35亩,其中依据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规办函(2019)343号、内自然资字(2019)145号文件精神,“九一沟”农场划定基本农田储备库5209.2亩。
    陈巴尔虎旗境内耕地权属性质全部为国有,胡玉峰“九一沟”农场耕地开垦时间在1993-1995年间,而牧民的草原使用证发放时间最早在1997年,部分草原使用证在2011年补办,且草原使用证上的四至范围及面积并不能证明耕地开垦时有侵权行为。
不属实
24D1HL202008160006锡尼河林场在鄂温克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托海嘎查举报人草场上打防火道,破坏草场200多亩。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问题不属实。1996年,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生态资源,锡尼河林场根据《批转盟林业局、国土规划局<关于呼盟地方林业防火隔离带及造林地熟化整地利用的请示>的通知》(呼署办发〔1996〕43号)要求,在林缘、林内及草原开设防火隔离带。
    牧民草场证于1998年颁发,防火隔离带批复时间与开设时间均早于牧民草场证发放的时间。锡尼河林场未开设过新的防火线。
不属实
25D1HL202008160005鄂温克旗红花尔基林业局在伊敏苏木红花尔基嘎查集体放牧场上破坏草原。(嘎查所在地东侧)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伊敏苏木政府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伊敏苏木红花尔基嘎查集体放牧场(嘎查所在地东侧)有两处取料坑。
    举报反映地点位于伊敏苏木红花尔基嘎查所有权范围内,也在红花尔基林业局林业施业区,为“集体所有权证”和“国有林地所有权”的“一地两证”情况。
    产生的两处矿坑为2006年红花尔基林业局所建的森林防火公路建设工程的取料场,其防火公路项目建设均有审批手续。
    2005年国家林业局批准红花尔基林业局森林防火公路建设项目可研,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下达批复原则同意红花尔基林业局森林消防公路项目初步设计。
属实    鄂温克旗将积极与红花尔基林业局协调沟通,由红花尔基林业局治理工程建设产生的两处料坑。
26D1HL202008160004鄂温克旗伊敏苏木红花尔基嘎查的集体草场上建设直升机平台(红花尔基镇西侧),破坏草场。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经伊敏苏木党委、政府调查核实,机场建设主体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航空护林站。
    飞机场建设地点位于红花尔基林业局红花尔基林场施业区内。2009年365体育投注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发函商请建设红花尔基直升机起降点。2010年8月内蒙古海拉尔航空护林站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批复,批复中指出“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依据国家局批复抓紧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后,报国家局备案。
    初步设计批复并落实资金后,方可开工建设”。2012年8月内蒙古海拉尔航空护林站改扩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
不属实
27D1HL202008160003鄂温克旗伊敏苏木红花尔基嘎查24户人家的放牧场被破山取石(呼吉日敖包南侧和东侧)。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经伊敏苏木政府调查核实,该问题属实。举报反映的料坑是2005年建设伊敏苏木至罕达盖公路产生的料坑,当时未进行植被恢复,该处现有6处废弃取料坑。属实    目前已将该区域2号、3号、5号列入2020年料坑治理计划。
    对其余1号、4号、6号料坑将纳入2021年料坑治理计划。
28X1HL202008140001关于鄂温克旗大雁镇北河宏图商砼搅拌站扬尘、噪音、污水的举报材料。鄂温克族自治旗大气噪音    经调查,投诉人投诉对象为鄂温克旗弘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089556506,法人:田金永。该公司环评手续齐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一、关于噪声检测相关问题
    (一)噪声检测适用标准问题。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 GB/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且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参照GB3096和 GB/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弘图商混北侧原鄂温克旗恒通煤炭经销公司厂址既不是居民住宅,也不是居民区,所以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正确。该问题不属实。
    (二)第三方机构位置及资质问题。经查,内蒙古爱森环保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3414460006,法人:王旭东。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生科技园孵化园5号楼A座连体二层,该公司在鄂温克旗办公地点为巴彦托海镇林业局家属楼。两处地址并不矛盾,该问题不属实。根据内蒙古爱森环保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且该公司拥有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180512050197),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于2020年8月6日就该公司“未验先投”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下达《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环鄂温克旗罚字﹝2020﹞001号)。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经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评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污水外排问题
    根据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多次现场检查情况,未发现鄂温克旗弘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混站向外排放污水现象,该问题不属实。
    四、产生“工业废渣”问题
    工业废渣是指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根据弘图商混站环评文件对固体废物影响分析: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由专人分类收集,清运至垃圾转运站集中处理。该公司不会产生除生活垃圾外的固体废弃物。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多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
    五、关于听证问题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下达《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呼环鄂温克旗罚字﹝2020﹞001号)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出台规范性文件,投诉人不是行政处罚对象。因此,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不受理投诉人的听证要求。该问题不属实。
    六、水污染问题
    鄂温克旗弘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北侧原鄂温克旗恒通煤炭经销公司场地,东侧为公路,西、南方向为菜地。该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无外排水,不会对井水造成污染,该问题不属实。
    七、关于投产时间问题
    根据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2014年4月开始建设,2016年投入生产使用。
    八、关于私自生产问题
    鄂温克旗弘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8月7日已完成环评验收,不存在私自生产问题。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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