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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0-11-30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一转办问题 2020年8月9日)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18 14:46 浏览:11309 【字体大小: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批转办问题  2020年8月9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1D1HL202008090001扎兰屯市中和镇集体村三组集体的草原被破坏,在村水库的北面以栽树为名毁草开地,现在看不到树,全是养大鹅和种庄稼,草甸子上已经寸草不生,破坏草原面积约80亩。扎兰屯市生态     2020年8月10日,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及中和镇政府协助的调查组赴中和镇集体村三组开展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扎兰屯市中和镇集体村三组集体的草原被破坏,草甸子上已经寸草不生,破坏草原面积约80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中和镇镇集体村有“双权一制”草场506.2亩。通过实地勘查、技术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未发现有毁草开垦、违法征占等现象,周边生态环境良好,未利用地、其他草地、林地等范围内未遭到大面积破坏,牧草、草地早熟禾等植被长势较好,未发现寸草不生的情况。但有部分地块受畜禽养殖的影响,存在被啃食的现象。
    二、关于“在村水库的北面以栽树为名毁草开地,现在看不到树”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在村水库的北面以栽树为名毁草开地”地块属于其他草地、未利用地,2015年市林业局在此次地块上有三北防护林造林项目32亩。经现场踏查,栽种树木以糖槭树为主,栽种间隔为2米左右,数量为5000棵左右,树高约2米,成活率约80%。
    三、关于“全是养大鹅和种庄稼”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中和镇集体村三组仅有一户村民从事大鹅养殖,养殖规模为1000羽左右,养殖地点位于养殖户家中,目前大鹅已经全部出栏。该养殖户为方便饲养,在集体村三组北侧无名河流附近搭建一处简易帐篷和一处260平方米左右的塑料大棚,作为临时圈舍,用于在雨季为大鹅提供避雨场所,该处土地属于其他草地、未利用地。经现场核查,举报人所指的“在村水库的北面”的32亩三北防护林造林项目内确有间种玉米的现象,种植者为造林项目农户。
部分属实    一是由于该养殖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责令养殖户于8月15日前将两处临时构筑物进行清除(扎自然资土改字〔2020〕010号),目前已完成清除。下一步,中和镇政府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在明年养殖期前为该养殖户选择适宜大鹅养殖的场所。
    二是由于该农户违反了与扎兰屯市中和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扎兰屯市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合同》中第十条“造林后,禁止林粮间作,否则不予兑现种苗补贴费”的规定,市林业部门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兑现种苗补贴费。该农户已同意恢复原状,预计8月20日前完成。
2D1HL202008090002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小泉子村,村主任承包荒山没有造林而是用于开发,建设了大块砖厂、搅拌站、驾校、煤场等项目,还开荒种地毁坏原生态榛材,破坏生态环境,下雨之后山上水土流失,下面村民中的院子都被冲毁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生态     2020年8月10日,经莫旗自然资源执法大队、林草局和宝山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该案地块中,无立木林地地块建房由旗林草局负责监管;未利用地地块建房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大块砖厂、搅拌站因没有相关手续2014年7月被宝山镇政府责令停产,至今未生产。驾校、煤场项目属于2016年之前利用场地临时练车、临时堆煤情况,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发现水土流失、冲毁村民家院落的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有3.3亩土地改变性质,种植黄豆(由于牛羊啃食无法产粮)。
    经调查判断该案件中所反映的建设大块砖厂、搅拌站情况属实;建设驾校、煤场情况部分属实;水土流失造成村民家院落被冲毁情况不属实。
    地块类别及占用情况:各地类面积:该案地块占用建设用地2.21亩;占用未利用地8.08亩;占用农村道路0.12亩;占用林地5.2亩。四个项目占用地块情况:大块砖厂与搅拌站属一宗地,占用未利用地0.51亩;原驾校占用建设用地2.09亩;原煤场占地0.87亩;3.3亩种黄豆的地类为未利用地3.18亩、占用农村道路0.12亩;砂堆、三栋板房、废弃羊棚共占未利用地3.52亩,占用建设用地0.12亩。
    相关手续履行情况:临时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已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资许准〔2013〕051号)。
部分属实    旗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已责令现使用者限期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宗地,拆除闲置厂房、搅拌罐及附属物,要求其恢复使用前的土地原地类。
    旗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驾校占用建设用地2.09亩,已自行拆除;原煤场占未利用地0.87亩,已自然恢复土地原貌;现场砂堆、三栋板房、废弃羊棚共占未利用地3.52亩,占用建设用地0.12亩,正在组织拆除及清理场地中;3.3亩土地已经恢复原始状态。
   旗林草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被占用的5.2亩林地由林草局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在秋季进行人工栽植和自然恢复,使林地恢复到改变前的状态。
3D1HL202008090003海拉尔区成吉思汗广场内的小河水都长绿毛了,无人清理,原来水是流动的,现在成死水了,异味很大。海拉尔区大气
    一、关于河水绿毛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8月9日,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经现场查看并结合日常巡河检查及日常对626小河的管理情况,未发现626小河排入污水的情况。因626小河水位和流速的降低,水中的有机物附着在水草上,形成长绿毛的感觉,不存在污染的情况。同时,异味的产生与夏季高温和降雨有一定的关联。具体成因为一是随着海拉尔区进入雨季,部分雨水在雨水管网中积存,随着夏季高温产生一定的异味,新一轮的降雨将管网中的存量雨水冲出,排入626小河中,产生异味,626小河不存在人为排入污水的情况。二是夏季随着气温升高,城区626小河里水草生长加快,漂浮在河面上,水草本身存在一定的异味。
    二、关于河水停止流动调查处理情况
    成吉思汗广场内的小河水体不流动的原因是626小河源头有闸门可以控制小河的水位,遇伊敏河涨水,可以将小河源头的进水和源尾泄水闸门关闭防止内涝,近期雨量增多区住建局在调整小河源头的进水量防止城市内涝,同时,对626小河鑫海都市绿洲段的雨水管线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导致水位降低影响到小河河水的流速,水底的水草也会浮出水面经阳光照射会挥发异味,不存在形成死水情况。
部分属实    为维护好626小河水生态环境,区住建局市政管理处自6月27日起,组织30余名河道打捞工人,对626小河全线水草进行打捞。截至7月30日,累计清理水草200余吨。8月1日-2日组织河道打捞工人,使用人工、机械相结合的方式对626小河华联北区两侧河段重新开展了水草打捞工作,共计打捞水草10余吨。8月10日至11日再次对626小河成吉思汗广场两侧河段重新开展了水草打捞工作,已清理成吉思汗广场河段水草2吨。目前,626小河全线已有明显改观,整体环境优美,水面清澈。
    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巡河管理,结合内蒙古河长通APP,对全线进行日常巡河,确保626小河无排放污水的情况。
    我区将加强626小河进水和源尾泄水闸门的管理,在不影响城市排水防涝的基础上,增加小河河水流速。
4D1HL202008090004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华洋电工层压木厂生产时产生的甲醛污染特别大。举报人居住的地方与该厂相邻,受到很大影响。鄂伦春自治旗大气    2020年8月8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伦春自治旗分局赴内蒙古阿里河华洋电工层压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蒙古阿里河华洋电工层压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6日,为内蒙古阿里河林业局层压板厂转制而成。原隶属于阿里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前身为阿里河林业局机修厂,1988年引进纺织层压板生产,从1996年开始生产电工层压木一直到现在。该公司位于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23°10′—124°2′、北纬50°30′—51°24′。厂界西侧约10m处为林海路,约20m处为集中居民区(距离锅炉房边界130m),东侧约40m处为零星居民点(距离锅炉房边界70m),南侧为雪糕棒厂,北侧约30m处为零星居民点(距离锅炉房边界180m),用地边界东侧约600m处为阿里河(距离锅炉房670m)。
     二、环评手续情况。经查该企业整体生产线及生产车间粉尘治理项目、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均已完成环评审批及验收,1台4蒸吨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正在调试。
     三、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办理情况。该公司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并备案。
     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1台10吨DZL10-1.25-S型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旋风+布袋除尘两级除尘,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1台4吨DZL4-1.0-AII型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目前正在调试。热压机顶部设置了排气罩,将蒸发的甲醛气体收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五、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新建的1台4蒸吨生物质锅炉正在调试运行,企业生产线处于半运行状态,现场检查时未闻到明显甲醛气味,企业配有智能型空气质量检测仪,每月对制胶等工段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用于制胶使用的甲醛由专用贮存罐贮存,存放在独立的甲醛存储库内,甲醛库已采取地面硬化及防泄漏措施,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在制胶、涂胶、干燥、热压工序会有部分隐含在树脂中的游离甲醛随蒸发的水汽逸出。企业按环评要求采取两项防治措施,提升治理效果:一是用先进的制胶工艺,用低克分子比配方,减少树脂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二是热压机顶部设置了排气罩,将蒸发的甲醛气体收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现场检查未闻到明显甲醛气味,甲醛是否影响附近居民,需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另行报告。
待明确属性    一、处理情况
    已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华洋电工层压木有限责任公司厂界甲醛情况进行检测,8月11日检测人员已到达现场完成检测,待8月25日检测结果出来后,另行报告。
    二、整改情况
    一是督促企业加快推进对1台4蒸吨生物质锅炉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二是督促企业定期对制胶、涂胶、热压等工段进行甲醛含量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三、待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正常后,对甲醛收集排口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5D1HL202008090005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49号老法院住宅生活污水未入网,居民雇车抽运,近期海拉尔区降雨量较大,导致生活污水因不能及时抽运外溢,已经溢流到居民区院内,异味很大,建议有关部门将生活污水并入城市污水管网,以彻底解决污水和异味污染问题。海拉尔区大气,水    2020年8月9日,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物业办、物业监督管理处对群众反映的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49号老法院住宅生活污水未接入市政管网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实,法院住宅楼位于满洲里北路,于1986年建成,共有1栋楼、30户居民居住,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由于小区内污水支线低于市政主管线,多年来一直未接入市政污水主管线。目前,日常生活污水由业主自行雇佣污水车进行抽取,排放至海拉尔污水处理厂。属实  该小区属于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符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条件,计划将该小区列入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中。将通过调整污水管线标高、设置提升泵站等技术性措施,尽最大可能铺设一条污水管线接入市政主线,以解决该小区生活污水无法排出和气味影响居民的问题。该项工作拟于2021年11月前完成。
6D1HL202008090006扎赉诺尔区圣玉采石场等五家大型采石场,将举报人位于扎赉诺尔区十八里沟承包的草场进行了破坏,这五家采石场根本就没有环评手续,而且每家的生活区、堆料区以及采石区占用草场都在100亩以上,同时开矿产生的扬尘和噪声严重污染环境,在拉石头时碾压草场,破坏严重。这5家采石场都是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建议督察组晚上去检查,因为在当地举报多次无人去管,担心有人通风报信。举报人要求恢复植被。扎赉诺尔区生态
大气
噪音
    2020年8月10日,扎赉诺尔区政府组成调查组,由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农牧水利局、工信和科技局、草原工作站、第四街道办事处配合,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报人反映采石场环保手续问题
    (一)扎区三号建筑石料场-建兴采石场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营业执照号911507811281178366,采矿许可证号C1507002015047130137943,于2014年9月2日通过满洲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以满环建字〔2014〕39号),2016年12月29日通过扎赉诺尔区环境保护局验收(扎环验字〔2016〕7号),年产2万立方米。
    (二)满洲里市扎区一号建筑石料矿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营业执照号91150781092171586K,采矿许可证号C150700201427130137082,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21号),项目开采规模年产2万立方米。因产能扩增,该公司重新报批了一号建筑石料矿采矿及矿石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5月25日通过审批(扎环建字〔2020〕5号),砂石料产量由年产2万立方米提升至10万立方米。
    (三)满洲里市宏大采石场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营业执照号150781000042847,采矿许可证号C150700201577130139024,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22号),项目开采规模年产2万立方米。因产能扩增,该公司重新报批了满洲里市宏大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9年10月22日通过审批(扎环建字〔2019〕11号),开采规模由年产2万立方米提升至16万立方米。
    (四)满洲里市扎区二号建筑石料矿盛玉采石场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营业执照号150781000042033,采矿许可证号:C1507002015027130137343,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23号、扎环审(备)2016-24号、扎环审(备)2016-25号)。2020年因产量扩容,盛玉采石场重新报批了二号建筑石料矿采矿及矿石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4月13日通过审批(扎环建字〔2020〕3号),开采规模年产2万立方米提升至18万立方米。
    (五)满洲里市扎区四号建筑石料矿-兴平采石场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营业执照号:91150781157991012H,采矿许可证C1507002015047130137944,环保备案手续(扎环审(备)2016-26号),项目开采规模年产2万立方米。
综上所述,以上5家采石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环评手续,5家采石场没有环评手续的问题不属实。
    二、举报人反映每家采石场的生活区、堆料区以及采石区占用草场都在100亩以上情况,要求恢复植被问题。
经现场调查核实,5家采石场详细情况如下:
   (一)盛玉采石场使用草原总面积278.51亩,其中采矿权面积231.29亩,占用的地类为草地(041)和裸地(127),面积分别为65.32 亩和165.97亩。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此采石场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采矿权范围内未办理过用地手续。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46.71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2年5月16日,草原临时作业许可未到期。经调查核实,盛玉采石场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二)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使用草原总面积129.6亩,其中采矿权面积65.55亩,占用的地类为草地(041)和裸地(127),面积分别为58.87亩和6.68亩。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此采石场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16年10月-2018年10月,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农牧部门办理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及《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中已明确其为临时征用使用草原);采矿权范围内未办理过用地手续。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64.05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因与兴达牧场未达成草原使用协议,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十六条规定,暂缓为其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待双方达成协议后,再予以办理。经调查核实,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三)建兴采石场使用草原总面积149.75亩,其中采矿权面积122.99亩,占用的地类为草地(041)、采矿用地(204)和裸地(127),面积分别为110.83亩、6.97亩和5.197亩。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此采石场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采矿权范围内未办理过用地手续。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26.76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1年4月21日,草原临时作业许可未到期。经调查核实,建兴采石场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根据收费票据显示,2015-2016年满洲里市农牧部门收取了建兴采石场的草原养护费;依据《关于明确扎赉诺尔区草原工作站“五定”方案的通知》(扎机编〔2014〕130号)主要职能中第一条明确表述按规定收取草原养护费和使用费,2017-2018年,扎赉诺尔区农牧部门收取了其草原养护费。
   (四)宏大采石场草原总面积130.71亩,其中采矿权面积94.64亩,占用的地类为草地(041)和采矿用地(204),面积分别为45.21亩和49.43亩。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此采石场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采矿权范围内未办理过用地手续。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36.07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草原临时作业许可未到期。经调查核实,宏大采石场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五)满洲里市扎区兴平采石场使用草原总面积29.88亩。其中采矿权面积28.49亩,占用的地类为草地(041)和采矿用地(204),面积分别为23.02亩和5.47亩。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此采石场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的部分,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采矿权范围内未办理过用地手续。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使用草原面积1.39亩,2015年已办理草原临时征占用手续,经续期,草原临时使用期限至2022年4月26日,草原临时作业许可未到期。经调查核实,兴平采石场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综上所述,5家采石场中有4家采石场(盛玉采石场、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建兴采石场、宏大采石场)存在使用草原100亩以上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5家采石场经2010、2011年谷歌地图比对,均有开采行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涉及到占用草原(041)的部分,均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均未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进行过开采行为,也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三、举报人反映采石场噪声扬尘污染问题
    2020年7月7日,扎赉诺尔区生态环境分局在采石场专项整治中,发现5家采石不同程度的存在防风抑尘网部分缺失,物料未覆盖等问题,分别对5家采石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在原有防风抑尘网基础上继续完善,覆盖粉状物料,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此后针对5家采石场扬尘处置不到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立案查处,处罚共计16万元。目前盛玉采石场已完成整改,并提交验收申请,余下采石场正在整改中。该问题基本属实。
    采石场噪声主要有生产时机械产生的噪声以及爆破时产生的偶发性噪声,5家采石场在2016年委托第三方对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同时,采石场爆破作业均由呼伦贝尔市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爆破采用数码电子雷管和普通毫秒导爆管雷管,爆破振动和爆破噪音都较小,实施爆破作业均在公安部门备案。2020年盛玉采石场委托第三方对爆破时产生的噪声进行了检测,经检测,爆破时盛玉采石场厂界噪声75.3分贝,敏感点(距离800m的郭宝峰养殖场)噪声50.4分贝,因此不排除偶发性噪声影响周边牧户的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拉石头碾压草场问题
    经现场调查核实,未发现在自然路外有车辆碾压痕迹,采石场在石料运输中所行驶道路为草原自然路并且已存在多年,不存在新的碾压草场的情况。近5年至今,未下达过该区域内道路的疑似违法图斑,故拉石头碾压草场问题不属实。
    五、采石场白天不生产,夜间生产问题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扎区督查大队在6月至8月夜间巡查6次,未发现采石场有夜间生产情况。故该问题不属实。
    六、举报人反映多次举报无人管情况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作为采石场行业监管部门,2020年初以来共收到类似的反映采石场占用草原问题正式交办信访案件1件,并已就该信访件给予正式答复(扎自然资字〔2020〕195号)。目前无法证明当时收到的举报件与本次转办的信访件有直接联系。2019年12月,区草原站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后,对5家采石场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行为进行了处罚。故举报人反映的多次举报该问题没人管,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一)2020年7月对5家采石场扬尘处置不到位问题
    扎赉诺尔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立案查处,共计罚款16万元。目前盛玉一、三采区已申请验收,余下采石场正在整改中。
    (二)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核实,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面积1.19亩,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做出罚款443元的处罚告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责令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20年1月16日满洲里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交纳罚款443元,按照《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要件及程序的说明》内农牧草便函〔2018〕183号文件要求,新增破坏草原面积1.19亩,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批中。
    (三)兴平采石场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核实,满洲里市扎区兴平采石场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面积0.279亩,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满洲里市扎区兴平采石场做出罚款104元的处罚告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责令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20年1月16日满洲里市扎区兴平采石场交纳罚款104元,按照《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要件及程序的说明》内农牧草便函〔2018〕183号文件要求,破坏的0.279亩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批中。
   (四)宏大采石场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核实,满洲里市宏大采石场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面积5.871亩,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满洲里市宏大采石场做出罚款2184元的处罚告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责令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20年1月16日满洲里市宏大采石场交纳罚款2184元,按照《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要件及程序的说明》内农牧草便函〔2018〕183号文件要求,破坏的5.871亩永久草原 征占用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批中。
    (五)建兴采石场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核实,满洲里市扎区建兴采石场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面积2.787亩,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满洲里市扎区建兴采石场做出罚款1037元的处罚告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责令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20年1月16日满洲里市扎区建兴采石场交纳罚款1037元,按照《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要件及程序的说明》内农牧草便函〔2018〕183号文件要求,破坏的2.787亩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批中。
    (六)盛玉采石场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按照2019年4月前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对比2018年4月前矿产储量报告核实,满洲里市扎区盛玉采石场在其有效期矿业权范围之内新增破坏草原面积5.24亩,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满洲里市扎区盛玉采石场做出罚款1949元的处罚告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责令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2020年1月16日满洲里市扎区盛玉采石场交纳罚款1949元,按照《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要件及程序的说明》内农牧草便函〔2018〕183号文件要求,破坏的5.24亩永久草原征占用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批中。
    二、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2014年12月扎赉诺尔区草原站成立前,扎赉诺尔辖区内所有草原的监管、审批及处罚权均在满洲里市草原站。2016年9月后,草原监管、处罚权逐步收归扎赉诺尔区,由于扎赉诺尔区草原站仅有1人1编,且于2018年8月取得草原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少于法定的最少2人的执法要求,致使历史形成的草原违法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理。2019年3月,草原监督、审批管理职责划归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授权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行使草原监管职责,扎赉诺尔区自然资源分局自得到授权开始,针对2019年5月后新发生的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及开垦草原的行为进行了积极的立案查处工作,并均已查处到位。
    (一)针对企业违规占用草原并恢复植被问题
     1.2019年5月份以后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
    由于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对2019年5月以来新开垦的草原已进行了相关处罚,已责令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同时责成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督促企业加快办理进度。整改期限:2020年12月31日   
    2.2019年5月份以前未办理永久草原征占用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
    对于2019年5月份以前,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擅自开垦草原进行采石的行为,由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报请满洲里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重新进行详细调查和立案查处,凡是涉及到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达不到刑事责任的,进行行政处罚。在立案查处的同时责令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处罚完毕后,责令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整改期限:2021年5月31日   
   (二)针对举报人反映采石企业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问题,将加大夜间巡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杜绝违法现象发生。整改期限:立行立改      
   (三)针对举报人反映举报问题无人管问题,将进一步加强受理信访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问题处理情况。整改期限:立行立改   
   (四)针对采石企业扬尘问题,已于7月责令采石场完善防风抑尘网,苫盖粉料,完善水除尘设施和布袋除尘设施,封闭破碎、振动、运输设备。同时责令采石场加快整改进度。整改期限:2020年9月30日   
7D1HL202008090007莫旗巴彦农场周福煤场,粉尘大,对举报人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大气    2020年8月12日,巴彦乡人民政府对巴彦农场投诉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周福煤场位于巴彦农场场部,一马路北,主房面积60平方米,封闭式库房300平方米,硬化场地800平方米,院内存煤约20吨已苫盖,煤场西侧已安装4米高,12米宽防尘网。经实地走访,东院魏静波反映有粉尘、噪音影响;南院于淑霞反映没有影响;西院原户主将房屋出租,走访时出租户不在家;北院张凤军不在家,经电话访问没有影响。该煤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整改措施:责令该煤场加长加高抑尘防护网安装。整改期限为7天,于8月22日前完成整改。
属实    一、责令该煤场8月22日前完成四周高度为4m高的防风抑尘;
    二、封闭库房注意防火防爆;
    三、周围环境卫生加强管理;
    四、大风和高温天气不得生产;
    五、经营手续必须合法完备;
    六、限定加工经营时间,夏季不得加工经营,深秋和冬季方可经营。
8D1HL202008090008牙克石市巴林镇牙河湾小区,每日施工噪音大,严重扰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给解决。牙克石市噪音   1.“反映牙克石市巴林雅河湾商住开发小区施工工地,每日施工噪音大,严重扰民”问题。经调查核实,巴林雅河湾商住小区施工工地北侧为巴强社区,其余周边为居民住宅,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至下午7点,夜间不进行施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施工工地东侧场界和施工工地西侧敏感点进行了施工工地场环境噪声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音环境质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施工工地场界环境噪声测量值达到70dB(A)以上认定为环境噪声污染。经监测鉴定,施工工地东侧场界环境噪声测量值为65dB(A),未达到噪声污染排放限值70dB(A)以上,符合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工地西侧敏感点环境噪声测量值为57dB(A),未达到噪声污染排放限值70dB(A)以上,符合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巴林雅河湾商住开发小区施工工地东侧场界和施工工地西侧敏感点均未达到噪声污染排放限值。
    2.“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给解决”问题。接到举报后,巴林旅游区管理局高度重视,一是积极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联系,对噪音进行监测;二是管理局书记孙健及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曹敬东多次前往信访人家中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巴林雅河湾商住开发小区施工单在居民休息期间禁止施工,同时加强对产生噪音的大型设备的管理。
    经核查,巴林雅河湾商住开发小区施工工地东侧场界和施工工地西侧敏感点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噪声污染排放限值,但施工企业在运输施工物资、塔吊等大型设备作业时会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此问题,由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与巴林雅河湾商住小区施工工地协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噪音,全力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9D1HL202008090009海拉尔区建设镇国安物流对面时利物流站台,每日运煤,粉尘大,影响周边环境。海拉尔区大气    2020年8月11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投诉地点为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时利物流有限公司储煤场,场内有从事过煤炭储存的痕迹,但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现场有燃煤储存,无近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痕迹。
    该储煤场东、北、西三侧建设有防尘网,高6米,长约870米,并配有10个抑尘雾炮设备,于2019年6月建设。经调查,上述防尘设施为之前临时转运燃煤时建设的,主要用途为防治燃煤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燃煤临时转运的活动已于2020年初停止,并陆续将场内燃煤进行了清理。
    经现场核实,该单位目前没有从事煤炭储存、转运的活动,不存在每日运煤、粉尘大的情况。
部分属实    下一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将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储煤场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环境不受影响。
10D1HL202008090010陈旗呼和诺尔湖水质污染,举报人是承包一号湖和二号湖经营鱼塘,手续到2027年,14年监测报告显示水质达标可以养殖鱼类,但19年旗环保局监测报告显示水质劣五类,旗环保局不让举报人继续经营,总共三万亩水面但环保局就治理了300亩左右,治理时间一直推脱,至今未能说明水质污染源因。陈巴尔虎旗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巴尔虎旗分局牵头,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配合的调查组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实情况
    呼和诺尔湖位于陈巴尔虎旗镇区14公里处,分1号湖呼和诺尔湖、2号湖查干诺尔湖,两湖水系相连,因此统称为呼和诺尔湖。湖水北连莫日格勒河,南接海拉尔河,养殖作业区为1433公顷,捕捞作业区为呼和诺尔湖东岸至头站莫日格勒河湿地。呼和诺尔湖2004年以前隶属于始建于1958年的国营陈巴尔虎旗渔场。为盘活渔场,2004年12月16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陈巴尔虎旗渔场分别与田永明签订《呼和诺尔湖养鱼承包合同》,后田永明于2006年5月28日转包给陈日新,转让期限为22年。因陈日新病逝,呼和诺尔湖由其子陈刚接管。呼和诺尔湖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为2004年12月15日至2027年12月15日,证号为陈养﹝2005﹞002号。2013年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新换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新为“内蒙古陈巴尔虎旗府(淡)养证﹝2013﹞第00042号”,持有人为陈刚,旧证旗政府收回。经过查阅养殖证档案内容,办证程序准确无误,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2年以来,根据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呼和诺尔下监测断面一直为劣Ⅴ类水质。2016年12月,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与陈巴尔虎旗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莫尔格勒河“呼和诺尔下”国控断面要求到2020年底前,水质改善到Ⅴ类。为改善呼和诺尔湖水质,2018年1月26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巴尔虎旗分局编制了监测方案,于同年3月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宁夏北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莫尔格勒河流域开展检测,通过检测分析及2019年中国环科院的调查分析报告,初步确定了呼和诺尔湖为人为与自然因素造成的污染。2020年5月,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研究院编制了《莫尔格勒河下游入湖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研中采用了中国科学院底泥生态修复技术,在2号湖查干诺尔湖进行了300平方米的实验。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水司将呼和诺尔湖段治理纳入了《呼伦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待可研立项批复后,我旗将申请纳入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工作。
    因呼和诺尔湖水系同呼伦湖相连,该湖水质环境治理工作已纳入呼伦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中,鉴于水质现状及治理要求,现已明确禁止在呼和诺尔湖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原旗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旗农牧局送达《关于治理呼和诺尔湖水域的建议函》,旗农牧和科技局向养鱼场下发了《禁止养鱼的通知》。目前呼和诺尔湖1号、2号湖已全面停止养殖活动,养殖企业退出相关事宜旗政府正在同企业协商当中。
    二、举报案件反映情况认定
  (一)呼和诺尔湖水质污染情况属实;
  (二)举报人是承包1号湖和2号湖经营鱼塘,手续到2027年情况属实;
  (三)2014年监测报告显示水质达标可以养殖鱼类不属实,但2019年原旗环保局监测报告显示水质劣五类属实;
  (四)“原旗环保局不让其举报人继续经营”不属实;
  (五)“总共三万亩水面但环保局就治理了300亩左右,治理时间一直退拖,至今未能说明水质污染源因”不属实。
部分属实    后续旗农牧科技局将继续采取禁止养鱼捕鱼等措施,并及时进行治理,改善水体环境。
11D1HL202008090011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一心村村书记孙云指使丈夫砍伐举报人承包的8亩林地,还砍了20亩野生林。扎兰屯市生态    2020年8月10日,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牵头,林草局、卧牛河镇等部门配合的调查组赴卧牛河镇一心村开展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本举报件与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庙尔山派出所2019年5月5日接到的报案内容基本一致,反映一心村村书记孙云丈夫吕书海存在毁林违法行为,市森林公安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进行调查。经依法调查核实并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吕书海存在毁坏7.05亩国有林的违法行为,但未破坏举报人所有的退耕还林项目林地。受新冠肺炎疫情、加之公安部门警力不足、部分证人在外地无法及时取证等限制,该案在于2020年8月1日对吕书海毁林开荒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案卷编号:扎森公(刑)立字〔2020〕9号)。目前,森林公安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吕书海采取强制措施,近期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基本属实    一是365体育投注将依法按照要求对被毁林地进行植被恢复,预计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植被恢复。
    二是督促扎兰屯市各林场对施业区范围内加强监管力度,一有发现毁林现象发生,立即阻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12D1HL202008090012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王玉玲和一心六组村书记孙云俩人用扶贫款在一心六组和一心七组交界处建牛舍,占地面积10522.37平方米,施工时在附近挖山取料(具体面积不详)。2015年村书记孙云在一心三组建的村委会,施工时挖山取料的面积不详。扎兰屯市生态    2020年8月10日,自然资源局牵头,365体育投注监委、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的调查组赴卧牛河镇一心村开展核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王玉玲和一心六组村书记孙云俩人用扶贫款在一心六组和一心七组交界处建的牛舍”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一心六组和一心七组交界处建的牛舍”为卧牛河镇一心村肉牛养殖厂项目,该项目属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总投资125万元,资金来源是中组部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112.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2.5万元,两笔资金同时达到村集体账户,该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号:202015078300000071)。经调查,2019年8月1日,一心村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提议利用中组部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建设肉牛养殖厂项目建设;2019年8月1日,一心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商议利用中组部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建设肉牛养殖厂项目建设;2019年8月2日,一心村组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议利用中组部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建设肉牛养殖厂项目建设,同日在三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据此,2019年9月16日,卧牛河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一心村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的批复》(卧政发〔2019〕183号);9月23日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出具了《关于卧牛河镇一心村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的批复函》(扎农科备字〔2019〕34号);9月30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卧牛河镇一心村肉牛养殖场设施农用地准予备案的通知》(扎自然资备字〔2019〕44号);10月23日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关于对一心村肉牛养殖场选址的复函》(扎林草函〔2019〕115号)。综上所述,一心村利用中组部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建设肉牛养殖厂项目是经过“四议两公开”决定的,并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举报中反映的“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王玉玲和一心六组村书记孙云俩人用扶贫款在一心六组和一心七组交界处建的牛舍”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占地面积10522.37平方米,施工时在附近挖山取料(具体面积不详)”问题
    经现场核查,一心村肉牛养殖厂项目属于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村公益岗位、困难救助和公益事项,在项目建设牛舍时需要利用风化砂铺砖垫层,经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研究后,决定就近在一心村三组山历史遗留的取料场取料60立方米风化砂。由于未办理取料手续,存在违法取料行为,2020年8月9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对一心村肉牛养殖场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扎自然资矿立〔2020〕5号)。综上所述,“占地面积10522.37平方米,施工时在附近挖山取料(具体面积不详)”问题属实。
    三、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5年按照扎兰屯市乡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于2015年8月6日和9月24日,两次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集体一户一票投票决定,利用一心村三组原301国道北侧历史遗留废弃取料点进行平整后建设一心村综合服务体(村部、村民活动室)。经调查调查,在实施一心村综合服务体(村部、村民活动室)建设时,对该历史遗留废弃取料点的场地及山体松动的岩石进行了平整和治理,不存在异地取料和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一心村利用历史遗留废弃的取料点实施综合服务体(村部、村民活动室)建设,符合“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综上所述,“2015年村书记孙云在一心三组建的村委会,施工时挖山取料的面积不详”问题属实,但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为减少因建设房屋增加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而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历史遗留废弃取料场的治理问题。
    四、关于违法用地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6年12月30日,扎兰屯市原国土资源局接到扎兰屯365体育投注转办群众举办案件,反映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活动室。经扎兰屯市原国土资源调查后,认定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实施的建设村民活动室行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据此,2017年1月12日,扎兰屯市原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国土资罚字〔2017〕01号),责令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并处罚款18525元;2017年7月12日,因卧牛河镇一心村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扎兰屯市原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扎国土资催字〔2017〕1号),要求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31日,扎兰屯市原国土资源局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扎国土资强字〔2017〕1号),申请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完该案卷宗后认为,卧牛河镇一心村委会占地建设的村民活动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乡村建设民生项目,也为一心村村民议事和学习技能提供场所保障,占用的土地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范畴,未造成非法占用耕地的严重违法事实,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群众影响、政治影响等综合因素,建议依照法理情并用促和解的方式解决该案。下一步,采取补办用地手续的方式解决该问题,由于需要调整规划,办理时限较长,预计2021年8月底完成。
基本属实    一是针对一心村村部采取补办用地手续的方式解决该问题。由于需要调整规划,办理时限较长,预计2021年8月底完成。
    二是全力推进卧牛河镇一心村肉牛养殖厂施工期间违法开采60立方米风化砂案件的查处工作,预计2020年10月底完成;
    三是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杜绝此类是现象再次发生。
13D1HL202008090013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西博嘎查有个往外租赁的小湖(西博嘎查所在地往西10公里内),租了10多年,租赁人员用挖沟机挖坑扩大湖的面积,破坏生态,设置管道往东边草场排水。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    2020年8月11日,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锡尼河西苏木党委政府对投诉问题开展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反映“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西博嘎查有个往外租赁的小湖,租了10多年”的问题
    经核实,举报中所提的小湖为古日班敖包湖。2012年9月9日,在辉河保护区管理局同意下,李远继与鄂温克旗蒙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水面经营承包协议书,承包期15年。为加强保护区生态保护,坚决取缔捕捞行为,2018年10月,双方解除水面经营承包协议,承包方随即撤离保护区并对作业区域进行了环境清理,实际承包了6年4个月。因此该问题部分属实。
    2006年,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进一步加强与各大科研院校合作成立了鄂温克旗蒙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已注销。
    二、关于反映“租赁人员用挖沟机挖坑扩大湖的面积,破坏生态、设置管道往东边草场排水”的问题
    2020年8月11日辉河保护区管理局、旗河湖长办、锡尼河西苏木党委、政府组成调查组来到举报问题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该湖为辉河下游1个自然形成的天然湖泊,面积约2平方公里,湖进水口位于西北处与辉河河道相连,排水口在东南角,排出后汇入辉河主河道,流经区域地貌类型为沼泽湿地,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举报所称的东边草场为沼泽地。经调查,不存在租赁人员挖坑扩大湖面情况。现场未发现破坏生态、设置管道往东边草场排水的问题。
    根据2012年9月卫星图片测算,该湖面积为305.42公顷(附图1);根据2018年8月卫星影像数据测算,该湖面积为304.579公顷(附图2);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地类图斑识别,该湖面积为304.58公顷(2018年影像)。通过以上数据显示,该湖面未扩大。
部分属实
14D1HL202008090014海拉尔区伊敏河中央桥北面有个河心岛,在岛周围有人用渔网抓捕野鸭子、捕鱼、破坏了生态平衡。海拉尔区生态    2020年8月10日,海拉尔区农牧局渔政部门与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同到现场调查并向现场群众了解情况。现场调查时在河边起获捕渔网2张,未见下网捕渔人,举报内容属实。自2020年5月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海拉尔区伊敏河开展渔政监督执法检查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5余台次,出动巡河快艇10 余次,收缴渔网35张,驱赶捕捞人员70余人。
    8月10日,海拉尔区森林公安局到现场调查并向现场群众了解情况。现场调查时未见下网捕野鸭子人员,经向周边群众了解也无群众发现有用渔网捕野鸭子,举报内容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重点河段显著位置悬挂禁渔期宣传标语,同时在电视、微信等媒体上开展海区禁渔期宣传工作。同时,在呼伦贝尔广播电台开展海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并公布报警电话。
    二是针对重点河段加大巡河执法力度。针对重点河段、不同时间节点开展蹲点执法并加大巡河执法频次。
15D1HL202008090015鄂伦春旗宜里镇宜里二队垃圾收集站建在居民区里,离居民家20多米远,垃圾气味影响附近居民。鄂伦春自治旗大气
土壤
    2020年8月11日,鄂伦春自治旗住建局与鄂伦春自治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了联合调查。经查,群众举报的垃圾收集站地点位于宜里农场二队居民区西侧边缘,该项目是按照365体育投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部署,为完成全旗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任务,旗住建局负责牵头推进建设农村垃圾处理站。为了更好地选择适合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对比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实用性,旗住建局选择了两种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其中一种用于宜里镇奎勒河村(采用立式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处理垃圾),垃圾处理站建设地点是建设用地,东侧为园田地,距离民宅超出50米;南侧为道路;西侧为园田地,距离民宅超出200米;北侧为道路,距离民宅超出50米。该站周边最近的民宅距离处理站厂房超过50米,于2020年5月建成。该垃圾处理站未投入运行,现场检查时站内外没有垃圾存放,现场没有闻到垃圾气味,也未进行垃圾焚烧。经了解,该站只在2020年6月16日进行了一次实验性运行,投入1吨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该处理站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为全封闭装置,使用过程中烟气无泄漏。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鄂伦春旗宜里镇二队垃圾收集站建在居民区里,离居民家20多米远,垃圾气味影响附近居民。”问题不属实。
    该项目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不属实    一是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伦春自治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312元。
    二是加快办理垃圾处理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生活垃圾处理站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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