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预决算公开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4号)、《呼伦贝尔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16]126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呼财预〔2016〕1255号)文件要求,现将经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能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6)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9)对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13)提出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15)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6)组织指导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和单位构成
2018年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单位1个。
编制数174名,在职职工157人,其中行政131人、事业26人;离退休职工62人,遗属4人。
三、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8年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收入为508.6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预算508.64万元。
(二)2018年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年度预算支出508.6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预算支出508.64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1、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按支出类别分类情况:
⑴基本支出508.6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45万元、基本公用支出1.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97.19万元。
⑵项目支出0万元。
⑶经营支出0万元。
2、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19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0.45万元。
3、2018年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情况:
工资福利支出10.4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97.19万元。
4、2018年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情况:
机关工资福利支出10.45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1.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97.19万元。
5、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508.6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补助)508.6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10.4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97.19万元。
(四)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508.64万元,比上年增加50.52万元,增长(或减少)11.03%,主要原因:我院2017年新增退休人员6人,增长预算为新增退休人员经费。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因2017年上化,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因2017年上化,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因2017年上化,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七、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1、2018年资产情况:
因2017年上化,无车辆和各种资产。
2、2018年房屋建筑物情况:
因2017年上化,无房屋建筑物。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为0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各单位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各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专项性支出。
(四)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经及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五)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八)债务利息支出:反映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九)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指部门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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