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制定的《呼伦贝尔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单位构成
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基层基础建设宣传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教育培训处、法警支队、驻扎兰屯监狱检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另有一个事业单位是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2015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5年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收入为财政拨款2181.09万元,支出预算为2181.09万元。一是基本支出2074.0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255.12万元,基本公用支出282.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6.32万元;二是项目支出,其中业务费27万元,物业管理费8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市财政局安排我院“三公”经费共计为59万元。主要是:
(一)因公出国(境)费0元;
(二)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9万元;
(三) 公务接待费10万元;
五、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人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和公务接待费。
附表: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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