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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检查
实施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