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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