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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检查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