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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使用新化学物质检查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