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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检查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