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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食盐专营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