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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