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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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