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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舶检验机构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五)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