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检查,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检查,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