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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业开发的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令第222号)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业开发的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