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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或第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