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或是有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