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擅自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