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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幼儿园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