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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教育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