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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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