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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地质矿产地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