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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